作者|灰灰菜編輯解答

谘詢:
你好軍路,我是一名2009年退役的上等兵,被安置到老家一所事業單位後,因為單位的原因讓我2年多沒有報到和就業,一直在家待安置,待安置生活費才發了1年就再沒管過我。2012年5月接到通知我被調整到一家國企報到,但是這快3年的社保一毛也沒給補,工齡也隻給我計算服役的那2年+1年待安置期,我想問下像這種情況該怎麽辦?
答複(本期由灰灰菜編輯解答):
你好戰友,像你這種早期安置遺留問題,小編遇到過很多類似的案例,就拿你是所提到當時待安置2年的社保問題,其實在2019年1月份國家下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保險問題的意見》中做了明確:
“凡符合社會保險補繳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繳接續手續”,這個需要你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看看自己是否已經補繳這部分的社保。
其次,關於你工齡的計算以及待安置生活補助發放的問題。
你服役2年,待安置期為2年多,2012年由政府計劃分配到國企工作,到單位上班後,單位將你服現役2年軍齡合並計算為在廠工作時間,符合《兵役法》相關政策規定:“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後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結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五條“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即在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齡。
但這裏需要確定你的待安置期時間究竟為多長時間,因為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幹規定的說明的通知》第十三條所稱待分配的時間,是指:
“《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正常來說,你安置地給你隻給1年的待安置期生活補助以及將你1年的待安置期合並計算為你的工齡是符合政策的,但若是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況的話(這個就需要你與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核實),你可以申請實際待安置期的生活補助和工齡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