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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蔡建春重點關注投資者維權救濟司法保障的問題。蔡建春建議,完善製度設計,強化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作用的司法保障。
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推出了一係列證券訴訟改革,正式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豁免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位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製等。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建立了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的配套司法製度。
蔡建春關注到,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等投資者保護機構持續履行法定職責,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實踐情況來看,當前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履職時仍麵臨一些困難,製約其更好發揮專業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司法實踐中將普通代表人訴訟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前置程序,但因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法院不同,客觀導致訴訟程序銜接複雜,協調難度大,影響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效率。
二是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僅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未對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作出安排。實踐中,高額案件受理費對於投資者保護機構這類公益性組織形成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影響了股東代位訴訟功能發揮。例如,2024年投資者服務中心提起5起股東代位訴訟,對3起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交納案件受理費近900萬元。此前投資者服務中心還曾因無力承擔約3200萬元的案件受理費,而無法繼續推進股東代位訴訟。
三是目前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支持訴訟案件僅有個別被法院選取作為示範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在“示範判決+訴調對接”的積極作用尚未有效發揮。
針對上述不足,蔡建春建議從三個方麵完善製度設計,強化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作用的司法保障。
一是修改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等,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欺詐發行、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經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直接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
二是在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不預交案件受理費,降低投資者保護機構維權的經濟負擔。
三是修改《關於全麵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製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法院優先將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訴訟案件作為示範判決,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調解等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製解決糾紛,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在“示範判決+訴調對接”機製中的積極作用。(上證報兩會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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